京卡∙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是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总工会合作联合发行的借记卡。该卡作为北京市总工会会员的唯一身份识别标志,具备北京银行现有京卡借记卡除开立副卡以外的全部金融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互助保险金发放,同时持卡人将享有市总工会为其会员所提供多项免费或优惠服务。如需办理,请联系所属基层工会。
备注:
1.上述“二次报销”,参见北京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7年修订版)”。
2.上述“意外保障”,参见北京市总工会《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修订版)。
3.工会会员互助计划、优惠服务等相关信息可查阅 http://www.bjszghzbz.org.cn/(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官网)、http://www.bjzgh12351.org/(12351职工服务网)等。
北京市总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7年修订版)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经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等),可以组建工会办理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享受本计划;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会费85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80%,职工低于10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 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第三章 保障责任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下的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核算互助金。
2、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四)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继续产生的“自付(一)”费用在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为40000元;150000元以上至250000元部分,可享受90%的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为90000元。
(五)本计划最高互助金额为200653元。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费”、“自付(二)”费用)。
(二)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三)工伤、生育、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
第五章 申请给付医疗互助金的规定
第五条 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将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核算,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自付(一)”费用互助金的给付
针对职工本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自付(一)”费用,无需提供申请和材料证明,每季度核算一次,将互助金直接打入会员互助服务卡中。
(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自付(一)”费用互助金的给付
针对职工本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继续产生的“自付(一)”费用,每年核算一次,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各级工会统一申报,将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自建补充医疗和参加商业保险补充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进行互助金给付。
第六章 附则
(一)在本计划保障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二)在本计划保障期内,会员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保障责任终止。
(三)职工本人应确保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信息的完整、准确、合格,如信息有误,应及时修正。本年度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的给付不超过次年第一季度,超过的视同放弃。
(四)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费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另作相应规定。
(五)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六)名词解释
1、劳动模范和困难职工起付线至封顶线医保报销后“自付(一)”费用保障比例为25%(劳动模范和困难职工的认定以工会会员信息为准)。
2、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是指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附表:《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待遇简表
保障内容 |
类别 |
保障范围 |
保障比例 |
最高互助金额 |
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不含起付线)医保“自付(一)”费用 |
门诊医疗 |
0~8460元 |
20% |
1692元 |
住院医疗 |
0~44805元 |
20% |
8961元 |
封顶线以上(不含起付线)医保“自付(一)”费用 |
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单独计算 |
0~50000元 |
40% |
20000元 |
50000以上~100000元 |
60% |
30000元 |
100000以上~150000元 |
80% |
40000元 |
150000以上~250000元 |
90% |
90000元 |
注: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内最高互助金额为200653元。
北京市总工会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2016年修订版)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及职工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或因火灾、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北京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且持有北京市总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第三章 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按保障责任期每年拨付。
第四章 保障内容
1、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2、家庭财产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障;
3、会员本人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障;
4、会员子女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障。
第五章 保障待遇
1、在保障期内,因火灾导致会员家庭财产损失的,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损失金额的10%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
2、在保障期内,因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根据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受损面积领取一定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
3、在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5,000元;因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其直系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4、在保障期内,会员子女(每名)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5,000元;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会员本人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5、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得超过伤残互助金最高限额。
6、同一次事故中火灾、水暖管爆裂同时发生的,只能领取一项互助金。
7、同一次事故中多人具有领取互助金资格的,只能由一人领取。
第六章 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在参加本计划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19、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
20、会员家庭发生火灾不及时报案,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21、会员家庭发生火灾,不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22、会员家庭因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或由于施工致使管道破裂,或因为管道试水、试压导致水暖管爆裂的;
23、会员家庭发生水暖管爆裂,不能提供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第七章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受领。
第八章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发生意外事故、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发生意外事故、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2、会员申请领取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3、会员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申请领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会员申请领取家庭财产水暖管爆裂损失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包括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户口本复印件、会员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学生证》等在校证明;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财产损失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
7、会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九章 条款解释
1、本计划保障对象是指北京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持有北京市总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以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数据库为准)。
2、本计划所指的会员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
3、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4、本计划所指的水暖管爆裂损失是指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爆裂(包括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的房屋内的房顶、墙面、地板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
5、家庭财产是指会员在北京地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内的个人财产遭受火灾、水暖管爆裂导致的房体及相关财产损失。
附表:《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
保障范围 |
互助金 |
互助金领取准则 |
会员本人因非工伤 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
20,000 元 |
意外伤害死亡 |
会员本人因非工伤 意外事故导致残疾 |
最高5,000元 |
根据伤残程度 |
会员子女(每名)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
20,000 元 |
意外伤害死亡 |
会员子女(每名) 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 |
最高5,000元 |
根据伤残程度 |
火灾 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
最高10,000元 |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损失金额的10%给予互助金。 |
水暖管爆裂 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
最高10,000元 |
根据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按房顶、墙面、地板等受损面积之和给予一定互助金。 |